新欧盟电池指令
发布时间:2008/10/23来源:湖南认证网作者:湖南认证网浏览:8394
欧洲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ROHS和WEEE指令,令各国特别是国内的电器生产厂商哗然,奔波于两个指令之间。而同样是“电”字开头的电池则有专门的电池指令——91/157/EEC,93/86/EEC和98/101/EC。
     近年来,电池指令的发展迅速。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回收令”令广大电池企业陷入尴尬
    
     1991年3月18日,欧盟发布91/157/EEC号电池指令
    
     该指令称,含汞量超过0.0005%、含镉量超过0.002%的电池,将在欧盟境内都将被禁止销售。此外,欧盟将从2008年开始强制回收废旧电池,回收费用则由生产厂家来负担。从2009年开始,所有在欧盟境内销售的电池都必须标明具体使用寿命。2012年之前,欧盟境内1/4的废旧电池须被回收。到2016年时,这一比例应达到45%。目前,欧盟此项指令已获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批准,即将成为欧盟法律。在成为欧盟法律之后,各欧盟成员国将在两年内通过相关国内法律与之相适应。  欧盟指出,实施该草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止废电池中镉等金属污染。实际上,早在2002年,欧委会就颁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停止出售含金属镉的电动汽车用电池。此外,今年7月1日起,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有将开始实施,指令规定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欧盟频频设置“绿色壁垒”,已使出口到欧盟的电池成本大幅度增加。不仅如此,含镉量不得超过0.002%的标准也是近乎苛刻,一些中小企业不得不因为经济原因和技术原因放弃欧盟市场。中国是电池制造大国,电池产量和出口量都位居世界首位。广东作为我国镍镉电池的主要地区之一,出口企业主要集中在东莞、江门、惠州、佛山、深圳等地。据统计,去年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不含深圳、珠海)共检验检疫出口电池45000多批,货值15.3亿美元,其中出口欧盟约为6271批,1.3亿美元。故电池的回收费用由生产厂家负担,对于贴牌还是自有品牌出口到欧盟的企业都有一定影响。
    
     新欧盟电池指令箭步而来
    
     2006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第91/157/EC号),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电池指令规定,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欧盟并无规定工业和汽车电池的回收率,事实上,目前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故回收程序必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
    
     (a)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
    
     (b)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c)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
    
     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例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若干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1)化学符号hg(汞),pb(铅)或cd(镉)(如适用);(2)回收筒标签;(3)容量标签。若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切实执行。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WEEE)回收。从电器拆出的电池,回收率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目前,新电池指令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受指令影响较大的将会是技术实力较薄弱的中小电池生产企业。不少大型电池企业因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储备基础,能较快地反映并适应新指令的要求。以锌锰电池为例,目前,我国对其汞含量的要求是250,而欧洲的新标准是5,相差甚远,中小企业达标难度较大。
    
     新电池指令更加详细地规范了回收程序中的条例,并与WEEE指令相结合。这也就意味着欧盟针对电子电器和电池等行业的指令已经达成了一致。往后,我省企业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加强,故专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生产企业应积极与欧盟客户沟通,在商务谈判中对因此而增加的成本予以消化或尽量避免产品中包含附赠电池;二是积极获取国外技术信息,了解各进口国最新的行业动态,主动应对,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三是选用符合相关进口国要求的生产材料;四是做好豁免替代研究,避免在技术上受制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