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OHS/E/En/QMS认证申请方须知
发布时间:2013/8/15来源:湖南认证信息网作者:湖南认证信息网浏览:12461
HSE/OHS/E/En/QMS认证申请方须知
 
一、申请认证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方需具备独立的管理职能或为独立核算实体的组织;
2. 已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三个月(EnMS六个月)以上,并至少进行了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其中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需按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 申请方近两年未出现重大及以上健康、安全、环境污染、能源和质量事故;
5. 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健康、安全、环境污染、能源和质量事故被中心撤销的组织在二年内不予受理;
6. 因其他原因被中心撤销证书的组织,在一年内不予受理。
注:组织已经按照以上一个或多个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可分别申请单证或多证认证。
二、申请认证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认证申请表 ;
2. 具备独立管理职能或独立核算实体的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
3.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健康、安全、环境污染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环境认证应出具地方环保部门开具的证明;
4. 初始评审报告(HSE/OHS/EMS认证需提供);
5. 组织机构图,危险点源分布图(HSE/OHSMS认证需提供),主要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工艺流程图;
6. 手册和程序文件(含作业文件清单和记录清单);
7. 重要危害因素、环境因素清单、优先控制能源因素(HSE/OHS/E/EnMS认证需提供);
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9. 主要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EMS认证需提供);
10.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当涉及时);
11. 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当涉及时);
12. 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排污许可证(涉及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需提供);
13. 生产(经营、运输等)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当涉及时);
14. 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
15. 在建项目清单(建筑施工企业QMS需提供);
16. 没有纳入HSE/OHS/E/En/QMS范围的产品、服务或活动接口的说明;
17. 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清单(QMS认证需提供)。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 中心收到申请方提交的认证申请表及各类文件资料后进行申请资料评审,并将申请资料评审结果信息传递给申请方。
2. 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资料齐全后,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评审,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以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组织。
3. 对受理的认证申请,中心将与申请方签订认证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HSE/OHS/EMS认证申请方应将受理结果通报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或)环保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要求及程序
1. 申请方或获证方应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评价的程序,定期对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进行评价,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其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将关注申请方或获证方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评价和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当发现受审核方的活动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时,中心将发现的不符合通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3. 当申请方或获证方的活动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时,中心将视情况作出不予注册、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
五、申请方的权利
1. 与中心协商确定认证审核时间。
2. 对不适宜参加审核的人员提出异议。
3. 向中心申诉或投诉有关问题。
六、申请方的义务
1.按认证中心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负责其真实性。
2.对实施审核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现场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
3.提供审核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4.提供认证审核工作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劳保用品、食、宿、行等条件。
5.应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出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现场区域,调阅所有记录和监测资料,以及安排访问的人员。
6.按规定交纳申请、认证费用等。
7.HSE/OHS/EMS认证申请方及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审核结果。
8.必要时,配合中心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9.若在审核期间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而终止审核时,组织应安排审核组返程。
七、审核的实施
1.认证审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2.第一阶段审核旨在全面了解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状况,确认审核范围,确认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第一阶段审核通常包括文件审查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3.第二阶段审核旨在判定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是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更为深入的审核,侧重于体系的运行与绩效。
八、中心保密规定
1.申请方、受审核方和获证方提交中心的有关信息在没有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心任何人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当应法律要求需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须经中心领导书面批准并通知被审核方,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和认证认可协会需要提供时,因上级部门已进行保密承诺,可直接提供。
2.从其他来源(如投诉人、认监委、认可委、认可协会等)获得的关于客户的信息,中心按保密信息处理。